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土处置行为,建立建筑废土处置诚信管理体系,根据《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土处置行为,建立建筑废土处置诚信管理体系,根据《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取得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机构依据本办法,在评价周期内对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收集、运输、消纳等建筑废土处置行为所实施的评价。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建立建筑废土处置诚信管理体系,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组织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市建筑废土站具体负责实施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建筑废土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运输企业信用评价。
第六条 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覆盖所有取得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信息采集
第七条 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情况、日常检查情况、其他相关部门查处情况、正向激励等四部分。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信息采集方式详见附件《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表》。
第八条 运输企业的制度建设情况和日常检查情况,由市建筑废土站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取建筑废土综合管控平台信息等方式进行评价。其中,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情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第九条 其他相关部门查处情况由市建设局通过函询方式采集,由市建筑废土站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提供的运输企业违法违规及查处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 正向激励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建筑废土运输企业获得市级及市渣土办以上通报表扬情况。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建筑废土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运输企业信用评价:
(一)根据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及时采集日常相应分值。
(二)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对采集录入信息进行封存。
(三)每年1月份、7月份前将运输企业信息采集情况及信用评价情况及时告知运输企业。
(四)运输企业在接到告知书3日内可携带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五)根据异议材料,复核信息采集情况,采纳情况及时反馈运输企业。
(六)考评人员及运输企业负责人在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七)将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公示。
(八)公示发布7日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可携带申诉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根据异议申诉材料,复核信用评价情况,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申诉人。
(九)公布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建筑废土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级别,信用等级分值规定如下:
(一)评定得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别。
(二)评定得分为60分以上低于8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别。
(三)评定得分为60分以下(含60分)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C级别。
第十三条 在信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应列入C级别:
(一)妨碍执行公务、阻挠执法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市建筑废土站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在评价周期结束后将评价等级名单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市建筑废土站根据上一周期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对建筑废土运输企业所承接的施工项目实施简化监督,每季度每项目至少检查1次。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对建筑废土运输企业所承接的施工项目实施常规监督,每季度每项目至少检查2次。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对建筑废土运输企业所承接的施工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每月每项目至少检查1次。
前款所列监管行为不包括专项检查或考评、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等非日常监督检查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建筑废土站应当将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范围,加强考评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在实施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考评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被投诉举报、信访的,评价实施机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表
附件下载: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