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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废土消纳场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材料

时间:2024-02-01 09:41:47 作者:admin

  一、背景依据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推进,我市建筑废土的消纳量不断增加,监管压力不断加大。2017年我局印发《厦门市建筑废土消纳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已到期失效。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消纳场管理,规范建筑废土处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推进督察问题整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厦门市建筑废土消纳场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建筑废土消纳场运营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在2017年《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共13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建筑废土消纳场定义。根据《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及第八条“建筑废土的处置场地和中转站的设置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建筑废土消纳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建筑废土相关规划的,用于建筑废土消纳的场所。

  本条在原有《规定》上适当修改完善,进步明确建筑废土消纳场定义,内容详见《规定》第二条。

  (二)关于建筑废土消纳场选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规定》第六条据此增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等”依法不能设置固定消纳场的区域。

  本条在原有《规定》新增建筑废土消纳场选址要求,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区域不可作为消纳场选址用地,内容详见《规定》第六条。

  (三)关于建筑废土消纳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筑废土消纳场运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建筑废土消纳场监管工作。

  本条延续2017年《规定》要求,各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建筑废土消纳场监管。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黄山 2201621

  王景文 812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