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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指南

时间:2024-11-29 10:05:53 作者:admin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413845-301005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的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办理。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   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住建部令第139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住建部令第135号)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5.《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10天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建设单位和个人有条件自行安排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还应提供处置场地红线图、业主同意受纳证明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建筑废土运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投标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废土运输,但是运输50立方米以下建筑废土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所需建筑废土数量、种类,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不能调剂解决的,应当在当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    

  非处置场地的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等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提出申报。

  五、受理机构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六、决定机构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七、办理条件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消纳处置单位、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和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废土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需处置建筑废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产生);(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依法取得工程项目用地文件或土地收储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土方分项工程量清单;(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承诺书(产生)。(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

  1.1项材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产生)包含基本信息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土方平衡、分类和处置方式、场所),填报时需明确消纳处置场所,可在申报页面勾选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工程回填,根据就近处置原则,合理利用周边回填项目处置工程渣土,相关项目信息可在厦门市建筑废土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2.2项材料,依法取得工程项目用地文件提交用地文件及所附红线图,尚未取得的工程项目用地文件提交土地收储文件及范围界限图

  3.当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本项目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实现场内土方平衡,无需外运或者项目施工单位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且负责施工项目建筑废土运输的,无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的相关信息变更的,申请单位应完善与变更信息相关的申报材料,提交变更申请

  (二)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程回填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提交以下材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工程回填);(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依法取得工程项目用地文件或土地收储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土方分项工程量清单;(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承诺书(工程回填)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

  1.第2项材料,依法取得工程项目用地文件提交用地文件及所附红线图,尚未取得的工程项目用地文件提交土地收储文件及范围界限图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程回填)的相关信息变更的,申请单位应完善与变更信息相关的申报材料,提交变更申请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程回填有效期限:完成申报回填量或者计划完工时间止,最长不超过三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资源化利用

  利用洼地、废弃水塘、废弃矿坑消纳建筑垃圾的,或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需要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料的登录申报系统提交下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消纳、资源化利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取得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明表原件、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消纳场及临边地形测绘图原件、土方方格计算图原件、进场路线图和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消纳场提供,加盖申请测绘单位公章)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区平面图原件、堆场设计图原件进场路线图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资源化利用提供,加盖申请、设计单位公章)

  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承诺书(消纳、资源化利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验收文件;(资源化利用提供,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

  1.1项材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消纳、资源化利用)包含基本信息、处理能力和机械设备、现场照片。

  (1)基本信息包括申请单位信息,项目区域、地址、面积、土地使用性质、消纳量等项目信息

  (2)处理能力和机械设备:与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破碎、筛分等机械,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3)现场照片要求:(一)用于建筑废土消纳的场所在现场完成平面位置放样及高程放样,依据放样位置在场地四周设置标准围挡、大门、场地平面图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二)设置管理房、车辆过水槽、洗车台,硬化出入口道路,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设备,在出入口处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规定的电子信息装置,具备防止扬尘和道路污染的设备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做法可参照建筑文明施工标准图册。

  2.第2项材料土地使用证明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利用洼地、废弃水塘、废弃矿坑填埋建筑垃圾作为消纳场的,用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表由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土地用途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依法取得的工业建设用地的手续(租赁的,还需提交有效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用途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利用国有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用地作为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地的,提供用地的有效权属凭证材料(租赁的,还需提交有效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用途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利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所有土地作为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表由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明确同意土地用途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3)属地区政府或属地区政府指定部门同意其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4)用地若涉及林地需取得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同意;若涉及海域需取得资源规划部门的同意

  3.3项材料要求:消纳场周边地形测绘图应注明场地标高及相邻场地周边的原始地面标高(以1985国家高程基准表述),回填区域坐标(92厦门坐标系),土方方格计算图原件应注明回填区域面积、范围坐标(92厦门坐标系)、设计回填标高、可消纳的土方量。

  4.4项材料要求区平面布置图应注明建筑垃圾堆放、处置场所及其坐标,堆场设计图应明确占地面积、堆体设计标高(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表述

  5.6项材料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验收文件,包括项目表批复、验收批复或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已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表批复,但未验收的,核发临时证,有效期一年,待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更换。

  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资源化利用有效期限:建筑垃圾消纳场有效期三年或回填至核准标高(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表述)时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期为三年,租赁期不足三年的,租赁截止时间为止;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源化利用、消纳)的相关信息变更或需延期的,申请单位应完善与变更、延期的信息相关的申报材料,提交变更、延期申请

  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源化利用、消纳)需要注销的,由申请单位向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注销或由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发文注销。

  (四)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登录申报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运输)(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承诺书(运输)(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车辆停放场所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

  1.1项材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运输)包含基本信息、车辆清单、企业自检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单位信息、停车场信息(停车场面积满足每辆车停车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车辆清单要求:企业所属车辆必须符合我市《建筑废土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总数不少于10辆,并在厦门市建筑废土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上登记;

  (3)企业自检信息包括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质量、营运、保养、维修、突发事件处置等)、管理机构和人员花名册、与车辆配套的驾驶员、办公产权及租赁合同证明。

  2.3项材料要求,车辆停放场所产权及租赁合同证明。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有效期限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4.企业如存在以下情况的,应申请变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①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5.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变更或新增车辆,应为厦门市建筑废土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上登记的车辆。变更过户、报废、遗失,造成所属车辆不足10辆的,责令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撤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证照。

  九、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部门服务->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fujian.gov.cn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

  (2)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申请材料;

  (3)对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退件

  2、审查

  (1)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通过。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3、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或网上审批系统自行打印。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B非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592-2055850、0592-7703875

  (三)网上咨询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as.xm.gov.cn/jlhd/wszx/

  市住房和建设局网址:http://js.xm.gov.cn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12345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B非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0592-2055850、0592-7703875

  2、网上查询:

  (1)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as.xm.gov.cn

  (2)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fujian.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0592-2055850、0592-7703875

  2、网上查询:

  (1)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as.xm.gov.cn

  (2)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fujian.gov.cn

  

  附件下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指南

  附件下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范本)